「假牙運送過程」相關運送之規範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
聲明稿
回覆衛生福利部心理與口腔健康司「衛部心字 第1101761788號函」
有關O O體技術所詢問假牙運送過程是否有相關規定之一案
按現行法規並未有 「假牙運送過程」相關運送之規範
1.依牙體技術師法第12條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,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。
2.牙體技術師法第26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,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,委為保管。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,至少應保存七年。
3.依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,不得無故洩漏。
因此本會主張如下,以符依法行政之原則:
1.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之「模型、假牙、裝置物」收送、寄送應由「合格牙體技術所」為之。(註1)
2.患者之模型、數位檔案、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(醫囑、處方)等資訊均屬「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」不得無故洩漏,因此交由牙體技術所以外的公司收送、寄送、
製作,已違反牙體技術師法第12條、第26條及醫療法第72條。(附件一)
3.交由境外製作的假牙及裝置,無論是「牙醫診所或牙體技術所」均已明顯違反牙體技術師法第12條及醫療法第72條,主管機關應明令相關單位加強稽查,以維護國人健康。
註1
1.收、送件應由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所聘任之人員為之。
2.寄送件應由牙醫診所和牙體技術所,按照程序包裝後通知物流業者運送。
3.數位檔案及醫囑處方應由牙醫診所與牙體技術所間建立的「特定傳輸帳號」進行傳送。
理事長 顏永松
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